添加日期:2016年11月25日 阅读:1697
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6〕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的公告》(2016年第180号)。为落实公告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排查苯乙双胍的销售流向,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召回全部已上市销售药品,并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销毁。
二、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落实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措施,配合做好产品召回工作。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