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已形成第三稿,或关注使用环节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1日 阅读:2041

    自去年国务院下发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审批制度改革意见后,许多改革的经验需要通过立法来予以固化,《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工作进展较快,目前已经形成了第三稿,近期还会进一步论证、修改,然后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力争尽早把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修订后《药品管理法》应该具备四大功能:第*,打造药品领域所有参与主体的共同法律基础和共同维护的制度,发挥保障药品质量、维护公民用药合法权益的根本职能;第二,合理确定药品领域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第三,确定药品领域所有主体的地位,协调其利益,规范其行为;第四,创新监管理念和制度,推动我国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药品管理法》是规范我国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基础性法律。自1985年实施、2001年修订后,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具有计划经济的痕迹。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医药产业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该法与改善政府治理方式和能力的要求相比,与药品领域的全球化和高科技发展要求相比,仍有距离。

    安全协同共治

    2015年全球药品市场份额分布图显示,北美占到48.7%,欧洲占到22.2%,日本占到8.1%,拉丁美洲占到4%,非洲、亚洲和澳大利亚一共占到16.6%。再从各国药品创新分布来看,排在第*梯队的有美国、欧盟,第二梯队的是日本,中国已经跃居到第三梯队,这足以反映出我国在药品创新方面进展迅速。

    在《药品管理法》的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切记药监部门是药品管理的主要执法部门,但并不是**的执法部门。而这部法的宗旨应该是国家各机关、各部委协同一致,一切为了药品安全监管、为了公众的健康利益、为了医药产业发展。同时,我们还要解决药监系统本身事权划分问题,中央和地方、省级和地方,尤其是体制改革二合一、三合一后,一定要兼顾该法的稳定性。

    制药企业总体而言是一个重投入的行业,它需要一个稳定的可预测的正向激励环境,多方政策融合会导致这个环境的不确定因素过多,从而影响整个产业的快速发展。例如,目前在“三医”改革中药品企业所面临的五大类政策都在动,包括上市准入、招标采购、产品定价、医保报销等等,但可喜的是,大部分政策改变都是向激励的方向行进。

    《药品管理法》修订应该具有制度创新的导向、全球化视野和战略眼光、顶层设计、开门立法和科学立法。一是要跳出部门利益和产业利益的局限,不仅是主管部门和厂商的事;二是跳出简单的“监管与被监管”二元格局,引入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多元参与、社会共治的新型监管体制等。

    兼顾使用环节

    有**提出,目前的《药品管理法》对使用环节的监管较少,但80%的药品都是在医院市场销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应该适当增加条款,关注使用环节监管的缺失。陈建认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药品监管应该是一个部门管到底,包括在医院使用环节,这样才能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统一性。

    记者了解到,对于《药品管理法》延伸到使用环节的问题,业内多数**都持赞同意见。有业内人士曾提出,有行政许可就应该实行监管,而医疗机构的药剂科也是销售药品的单位,我们可以把现行的经营许可证管理变成药品销售许可证管理,把医疗机构的药房纳入到销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范围内。

    会上,也有**提出,虽然我国在研化合物数量增长较快,但大部分为渐进性创新,上市的新药几乎未得到发达国家认可。前瞻数据研究院整理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世界创新药市场近6000亿美元,其中中国市场占了不足100亿美元。而在中国**批准上市的19个创新产品销售额不到5亿美元,且这些产品的销售全部来自于中国市场。

    《药品管理法》要按照药品生命周期进行管理,更加能够促进创新,保证质量,符合药品的基本规律,便于监管程序合理、清晰、透明、一致,并保证各个环节相互连接,充分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保障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可及性应包括三个方面:创新药的及早获得、仿制药的质量保证和供应链及使用的可持续,以体现国家对药品管理的基本定位。

    责任编辑:芳芳    WWW.1168.TV    2016-12-1 14: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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