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7年2月14日 阅读:3301
2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竞争执法公告2017年4号 (武汉新兴精英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详细介绍了这起“水杨酸甲酯原料药”垄断案的始末。
▍垄断市场,原料价格飙涨25倍
根据案情介绍,武汉这家医药公司将几家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全国总代权收入囊中后,厂家不再直接销售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的产品全部由此公司负责销售,武汉新兴精英医药有限公司具有水杨酸甲酯原料药市场的**市场份额。
同时,国内水杨酸甲酯原料药的使用方必须从涉案公司处购。对市场完成垄断控制后,*容易做的事,就是涨价。
经查,2015 年,当事人占有全部市场份额后,水杨酸甲酯原料药由2 万元/吨左右涨到*低6 万元/吨,*高价达到50 万元/吨。
下游药企对此毫无办法,束手无策。从案情通报来看,面对原料药的肆意提价,药企只能乖乖就范。
▍逼药企交出销售权,药企惨遭停产
然而,这还不算完!
在达到涨价目的后,当事人又要求药企缴纳保证金、并且要求独家代理药企生产的成品药,否则以各种理由拒绝供货。
湖北舒尔迈康药业有限公司除被通知价格上涨、要求其提供生产批次等信息外,还要求做该公司主要产品---“京都活血止痛膏”的全国总代理权。由于“活血止痛膏”全国市场只有该公司和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
为了取得该药品的市场控制权,当事人业务员在跟这两家谈判的过程中明确告知,只会给其中一家公司提供水杨酸甲酯原料药,*终安徽企业妥协,同意将产品交由当事人代理;而舒尔迈康公司因不愿让当事人取得代理权,被停止供应原料药,面临停产的困境。
▍被罚220万,停止原料药垄断
武汉这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第十七条第*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及通过其他3 家公司名义销售水杨酸甲酯原料药所获得的违法所得183.69 万元;
2、处以2015年度,当事人及其通过其他3 家公司名义销售水杨酸甲酯原料药的总销售额1241.07 万元3%的罚款,即37.2321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20.922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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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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