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7年11月6日 阅读:1655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的横空出世,一些通过微信平台从事商务活动的群体,逐渐发展成为新的行业——微商。而此次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并未将微商纳入到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畴。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做出了“微商应该纳入法律监管范围”的建议。
委员:电子商务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昨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针对假货横行、维权难等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草案二审稿提出: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对此,委员们建议,除明确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外,还应当明确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侯义斌:
我建议增加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通过其平台销售的商品的质量和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电子商务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属于平台内经营者责任的由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交涉解决。
委员:电子商务立法怎能忽略微商?
草案二审稿对电商平台作出进一步要求,而正处于野蛮生长的微商该如何监管?这也是消费者*关心的话题之一。在昨天进行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成主要投诉对象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
由于部分微商经营者为个人,是没有实体店、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信用担保的“三无”经营者,再加上商家并不是以实名制注册账户,随时可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一来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再者一旦消失,消费者很难找到对方,给维权也增加了难度。
委员:微商也应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对微商存在的问题,委员们建议,将微商与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一样,也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范围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周天鸿:
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和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这就没有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面的微商,而且从本文很多条款来看也是不适合微商的。
微商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否则电子商务法实际上只是个电子商务平台条例。2016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品牌销售额达到5000亿,今年会达到8000多亿。所以建议还是要考虑电商法能够包含有促进、规划微商的法律条款。一句话,就是微商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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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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