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8年1月8日 阅读:1760
1月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药品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产品效期内质量没把握,药企主动停产、停用、召回
首先确定的是,这份检查办法适用于药品研发和生产环节。
明确,药企凡发现稳定性数据发生变化,不能保证药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影响安全有效的,应主动通知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和使用单位暂停使用,并负责召回相关批次产品,查找问题和原因。
问题和原因未查清之前,应主动停止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
谁都不能干扰检查
《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药品检查活动。
在检查期间,发现涉嫌违法的,检查组应当立即向派出检查单位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药品稽查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收集相关证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和现场检查笔录等。
《意见稿》显示,对于删改数据、伪造数据、选择性使用数据的按数据造假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拖延检查,直接判不合格
《意见稿》严厉规定: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的,综合评定结论直接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如拒绝、拖延、限制检查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或冒名顶替应付检查、故意停止生产流通活动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等。
*后,总局声明,企业如果有将意见,请于2018年1月29日前,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